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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新海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金道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58375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11民初324号
    案号 (2020)苏0111执恢4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1
    发布日期 2020-10-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给原告王翌龙本金2500万元;二、被告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王翌龙利息(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还清借款—11—时止,以本金2500万元为计算基数,本金部分偿还的以下欠本金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上海新海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郭金道对上述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丁劲松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丁劲松对上述第二项确定的利息计算基数、计算时间在年利率15%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王翌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138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上海新海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郭金道、丁劲松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12—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1383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4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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