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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波市康达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邵宇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43834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台仙商初字第00174号
    案号 (2015)台仙执民字第003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台州仙居法院
    执行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2-02
    发布日期 2015-06-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邵宇平、宁波市康达鞋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文明借款本金8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8月16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薛旭、伍学才、宁波鼎顺燃料油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820元,由被告邵宇平、宁波市康达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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