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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广源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贾宗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37867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鲁民再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09)商执字第004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09-07-02
    发布日期 2017-04-12
    已履行 997002.87
    未履行 6687623.2元及利息、费用190243元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青岛广源发集团有限公司、蓬莱广源发沥青有限公司于接到本判决之日起10日内支付青岛金玖源工贸有限公司工程款7684626.07元,并以上述款项为基数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0329元、工程鉴定费57000元、其他诉讼费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329元,共计177718元,由青岛广源发集团有限公司、蓬莱广源发沥青有限公司负担135705元。财产保全费40520元、文检鉴定费14018元,由青岛广源发集团有限公司、蓬莱广源发沥青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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