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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宁环罚〔2020〕140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27
    决定机关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