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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龙市监稽(食药)行罚字〔2019〕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9年5月16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龙门县龙城嘉达宝岛眼镜行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该眼镜行一进大门正对面的货架最上层摆放有“海昌?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注册号:国械注准20153220333)、“傲滴?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注册证编号:国械注进20163221332)等隐形眼镜护理液在待售。但当事人负责人现场无法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规定》第十四条第(六)项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作出减轻的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具体品种和数量详见《没收物品清单》(第05号));2.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经营的第三类医疗器械;2.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3.警告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10
    决定机关 惠州市龙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