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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大才建设集团南京第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576****321E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722民初735号
    案号 (2020)苏0722执21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3
    发布日期 2020-12-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大才建设集团南京第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杨东海保证金3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自2019年7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杨东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60元,由被告江苏大才建设集团南京第九有限公司承担(已由原告预交,被告江苏大才建设集团南京第九有限公司于返还保证金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8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52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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