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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大才建设集团南京第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576****321E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722民初2588号
    案号 (2020)苏0722执19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10
    发布日期 2020-12-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大才建设集团南京第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东海县中兴建筑材料厂钢材款4273203元及利息(利息以3317494元为基数按月息2%从2018年7月3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以955709元为基数按月息2%从2018年10月7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18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苏大才建设集团南京第九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待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2186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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