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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大才建设集团南京第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576****321E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722民初5422号
    案号 (2020)苏0722执7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1
    发布日期 2020-09-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大才建设集团南京第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镇江支付租金、进出场费用合计862533.33元人民币;二、解除2016年10月8日孙镇江与江苏大才建设集团南京第九有限公司签订的《塔吊、双箱升降机租赁合同》;三、驳回原告孙镇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22元,由原告孙镇江承担437元,由被告江苏大才建设集团南京第九有限公司承担1228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722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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