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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赤城县柏金地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082866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102民初3836号
    案号 (2020)冀0102执33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4
    发布日期 2020-12-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赤城县柏金地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3749160元及利息。(以374916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原告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谭金名下位于张家口市宣化区城前街19号楼1501房屋(证号:张房他证宣字第00022985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谭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赤城县柏金地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池树虹、谭金、谭麟、武凤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池树虹、谭金、谭麟、武凤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赤城县柏金地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51元,由被告赤城县柏金地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池树虹、谭金、谭麟、武凤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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