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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赤城县柏金地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池树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082866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732民初666号
    案号 (2018)冀0732执4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11
    发布日期 2018-11-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赤城县柏金地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城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共计8244193.79元(截止到2017年2月27日止);并按照合同约定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池树虹、被告谭麟、被告谭金、被告武凤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被告偿还借款后,有权向被告赤城县柏金地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509元,由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池树虹、谭麟、谭金、武凤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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