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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港政罚〔2022〕012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月19日9时50分,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三门县健跳镇八村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健跳镇八村岸段建造了数座船台,船台上停有正在修理的渔船。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齐月平出示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文件或其他相关材料,齐月平出示了《关于同意三门县跃达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船厂工程临时使用岸线的批复》(台港航〔2009〕217号文件)和《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展期申请表》(浙港政-JH〔2016〕11号),但无法出示2018年12月25日使用期限届满后重新申请展期的相关材料。执法人员对船厂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现场笔录》,并收集了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使用港口岸线许可文件等相关证据。1月20日,本机关予以立案。执法人员对齐月平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月10日,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对齐月平再次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三门县跃达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2-16
    决定机关 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