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台三环罚决字[2019]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三门县跃达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修船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9年2月27日,原三门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三门县跃达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单位正在修船作业,主要从事造船项目,其修船项目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即擅自于2011年6月开始生产,总投资额为400万元左右,需要配套的环保处理设施未建设即投入生产。该单位“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即开工建设且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设即投入生产”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监察大队决定对该单位做出如下拟处罚决定:1、责令六十天内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二十四万八千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08 |
决定机关 |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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