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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绿色食品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淑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19236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浙0702民初12869号
    案号 (2017)浙0702执9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27
    发布日期 2018-03-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绿色食品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共同偿还原告陈海英借款本金941200元,并支付利息128944.40元(利息已计算至2016年11月6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叶立群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陈海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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