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南综执〔2020〕罚决字第07-003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它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在2005年未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工业园区自己厂区北侧,占用部分已被填埋的河道及周边土地建造彩钢结构厂房和水泥场地,妨碍行洪。根据北京星天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出具的当事人占用河道管理范围总结报告显示,当事人厂区内建造彩钢结构厂房和水泥场地所占用的河道管理范围总面积为1194.77平方米,其中占用原河道面积545.78平方米。占用区域北侧彩钢结构厂房部分占用的原被填埋河道面积为129.76平方米,占用河道两侧6米范围的河道管理区域面积125.1平方米,两部分合计254.86平方米;南侧的水泥场地占用原河道面积为416.02平方米。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水利领域违法案件移交案卷[案件移送书、案件移送审批表、卷内目录、现场照片若干、水系规划图、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南农水函(2020)2号)、(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询问(调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现场照片若干、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法定代表人询问(调查)笔录、占用河道管理范围总结报告、送达回证、旁证人询问(调查)笔录、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身份证明等证据为凭。2020年08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有限公司送达了嘉南综执〔2020〕罚先告字第07-00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嘉兴市丰成五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嘉兴南湖区新丰镇工业园区内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和《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排除阻碍、限期拆除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254.86平方米(包括北侧彩钢结构厂房部分占用的原被填埋河道面积129.76平方米,占用河道两侧6米范围的河道管理区域面积125.1平方米);2.责令当事人对占用的原河道面积545.78平方米恢复原状,其中包括北侧需拆除的厂房面积129.76平方米、南侧水泥场地面积为416.02平方米;3.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01 |
决定机关 | 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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