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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南综执〔2020〕罚决字第09-002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2020年4月13日,嘉兴市南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嘉兴市丰成五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嘉兴市南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南应急责改[大]2020-6号),要求当事人于2020年4月23日前整改完毕,并于2020年5月7日将该案移交给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我局执法人员对嘉兴丰成五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后,发现该公司确实存在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移交案卷、案件移送书、案件移送审批表、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南应急责改[大]2020-6号)、营业执照复印件、询问通知书、现场照片、询问笔录、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嘉兴市丰成五金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和《南湖区综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17
    决定机关 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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