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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如东天一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浦振权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57833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623民初4373号
    案号 (2018)苏0623执3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6
    发布日期 2018-08-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如东天一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万新工资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刘万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如东天一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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