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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如东天一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浦振权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57833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623民初1708号
    案号 (2018)苏0623执2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5
    发布日期 2018-01-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浦振权、如东天一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徐斌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徐斌对被告浦正兵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670元,由被告浦振权、如东天一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西被闸支行,账号:471558227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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