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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0934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包民一初字第05030号
    案号 (2016)皖0111执13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27
    发布日期 2016-06-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盛瑞和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00000元及利息(以160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2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117800元,由被告安徽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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