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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口美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声灿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60100708805920B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112民初2318号
    案号 (2018)京0112执33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03
    发布日期 2018-04-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马卫平要求解除其与被告张声灿、被告海口美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的行为有效; 二、被告张声灿与被告海口美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共同给付原告马卫平货款588万元; 三、被告张声灿与被告海口美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共同给付原告马卫平违约金(以588万元未给付金额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为计算标准,自2013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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