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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扬税稽一 罚 (2021) 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行政处罚内容 ,你公司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应定性为偷税。决定对你公司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10480.70元和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524.04元,合计221004.74元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110502.37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25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 徐玉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