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扬税稽一 罚 (2021) 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
行政处罚内容 | ,你公司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应定性为偷税。决定对你公司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10480.70元和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524.04元,合计221004.74元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110502.37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25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法定代表人 | 徐玉奎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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