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昌市五华批发市场安润日化商行 |
法定代表人 | 邓平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L271212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102民初1010号 |
案号 | (2017)赣0102执212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9-28 |
发布日期 | 2017-12-0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叶健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1586526.22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6年9月30日的利息324722.68元,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586526.22元为基数,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南昌市西湖区家电市场恒信电器商行、南昌市五华批发市场安润日化商行、邬细毛、邹锦红、邓平平对被告叶健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昌市西湖区家电市场恒信电器商行、南昌市五华批发市场安润日化商行、邬细毛、邹锦红、邓平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叶健飞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0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叶健飞、南昌市西湖区家电市场恒信电器商行、南昌市五华批发市场安润日化商行、邬细毛、邹锦红、邓平平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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