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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市五华批发市场安润日化商行
    法定代表人 邓平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L271212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102民初840号
    案号 (2017)赣0102执21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28
    发布日期 2017-11-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市五华批发市场安润日化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100万元; 二、被告南昌市五华批发市场安润日化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逾期还款利息(含罚息、复息)(截至2017年1月21日,利息为306479.08元;从2017年1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以欠款100万元为基数,利率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 三、若被告南昌市五华批发市场安润日化商行届期未履行完第一、二项判决,则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可对被告邓平平质押的存款单(存单号:01228096,金额20万元)兑现款行使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南昌市西湖区家电市场恒信电器商行、邬细毛、叶健飞、邓平平对第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昌市西湖区家电市场恒信电器商行、邬细毛、叶健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市五华批发市场安润日化商行追偿; 五、驳回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昌市五华批发市场安润日化商行、南昌市西湖区家电市场恒信电器商行、邬细毛、叶健飞、邓平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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