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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金东公(消)行罚决字〔2019〕0076号
    违法行为类型 金华昕恒塑业有限公司电器线路的敷设不符合规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岭下镇工业功能区1号路(金华波鹰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内)的金华昕恒塑业有限公司三号厂房一层电器线路敷设不符合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决定给予金华昕恒塑业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三号厂房一层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电器线路,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使用三号厂房一层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电器线路,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工商银行金华市分行(帐号:120801********0037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金华市公安消防支队金东区大队 2019年5月2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02
    决定机关 金东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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