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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承德市双滦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80370****85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803民初2179号
    案号 (2021)冀0803执3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8
    发布日期 2021-06-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贾彦秋与被告承德市双滦建筑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 二、被告承德市双滦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贾彦秋医疗费8894.5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40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3571.8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816.49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6000.00元、护理费14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0元,合计人民币198362.89元。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贾彦秋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承德市双滦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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