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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环罚字【2017】1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温州市绿通物资有限公司第二十八经营部违反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于2017年5月5日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以下事实:你单位在温州市鹿城区水心汇昌金组团北首B组1-2号建成机械配件制造项目,于2010年10月投入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折边机1台,切板1台,电焊机3台,行车3台,转板机1台,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直接排放。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一、你单位营业执照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勘察平面图各1份,证明你单位的机械配件制造项目已建成投入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折边机1台,切板1台,电焊机3台,行车3台,转板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20
    决定机关 区环保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