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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家港逸轩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陆永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8233****361D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黑0104民初2301号
    案号 (2018)黑0104执12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22
    发布日期 2018-09-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家港逸轩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退还原告哈尔滨东旺印务有限公司货款及运费257,500元整; 二、被告张家港逸轩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哈尔滨东旺印务有限公司货款后,被告自行将返回的全自动中空吹朔机(规格YX70II-5L)、模头(规格5L液位线单)、模具(规格一出二)提取,费用由被告张家港逸轩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哈尔滨东旺印务有限公司予以配合; 三、被告张家港逸轩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赔偿原告哈尔滨东旺印务有限公司占用资金损失17,51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5.0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此款被告与欠货款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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