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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吴公(消)行罚决字〔2018〕005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湖州苕溪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苏宁嘉悦中心)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2018年3月1日,我大队对位于浙江省湖州苏宁电器广场人民路58号的湖州苕溪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郁义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控制室一名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该单位的行为属于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湖州苕溪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警告的处罚。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湖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吴兴区大队 2018年3月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3-01
    决定机关 吴兴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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