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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吴公(消)行罚决字〔2018〕004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湖州苕溪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苏宁嘉悦中心)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2018年1月21日,我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湖州市人民路58号的湖州苕溪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郁义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擅自拆除一楼安全出口防火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湖州苕溪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罚没款财政专户(工商银行湖州市八里店支行,地址:湖州市八里店社区杏花苑370号,账号:1205260529100016405)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湖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吴兴区大队 2018年2月2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2-20
    决定机关 吴兴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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