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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50056****10XB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5民初2号
    案号 (2020)冀0533执5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5
    发布日期 2021-07-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糠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郭守敬路支行编号为gsjl-2016-流贷-中糠005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650万元及利息、罚息及复利(自2016年12月22日起开始计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照编号为gsjl-2016-流贷-中糠005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 二、被告中糠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郭守敬路支行编号为gsjl-2017-流贷-中糠001、002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分别为440万元和2050万元及利息、罚息及复利(自2017年1月18日起开始计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照编号为gsjl-2017-流贷-中糠001、002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郭守敬路支行对被告中糠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威县七级堡村106国道旧线以西的31221.62平方米的土地(威国用(2104)第出9号)在10 743 400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郭守敬路支行对被告平顶山中糠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龚店乡前棠村沙河三路北侧的房产(房产证号为:叶房其字第00115号)及土地(土地证号为:叶国用(2015出)第0316021号)在2084万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郭守敬路支行对被告平顶山中糠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公司厂区内的319套机器设备(附设备清单)在22 664 765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侯海林、任韬对被告中糠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本判决第一、二项明确的金钱给付义务在3350万元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 七、被告威县华新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中糠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本判决第一、二项明确的金钱给付义务在700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八、被告邢台市海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中糠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本判决第一、二项明确的金钱给付义务在1500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 75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糠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糠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威县华新建材有限公司、邢台市海纳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候海林、任韬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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