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赤水市四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38174****442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381民初1703号 |
案号 | (2020)黔0381执40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赤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赤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贵州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赤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贾茂飞于 2016 年 11 月 11 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编号:赤农信社(2016) 年文华社个贷字 0507 号)》。 二、被告贾茂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原告赤水 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 797,957.28 元及利息 88,790.51 元(截止于 2019 年 5 月 24 日的利息)。并从 2019 年 5 月 25 日 起至《个人借款合同(编号:赤农信社(2016)年文华社个贷字 0507 号)》解除之日止,以借款本金 797,957.28 元为基数,按 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月利率 6.0562‰计算支付利息;从《个人借 款合同(编号:赤农信社(2016)年文华社个贷字 0507 号)》解 除之次日起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 797,957.28 元 为基数,按照逾期利率月利率 9.0843‰计算支付利息。 三、被告赤水市四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被告贾茂飞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赤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贾茂飞所有的贵 C2W222 轿车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赤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余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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