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凯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1675****802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2民初1157号 |
案号 | (2019)津02执97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8-12 |
发布日期 | 2019-11-1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市峻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40000000元,支付截至2018年4月26日的利息30208.33元及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公司贷款借据》约定的复利标准计算),并支付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公司贷款借据》约定的罚息标准计算);被告天津市强大实业有限公司、天津辰盈凯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凯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宋涌、宋涛、张倩茹分别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峻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追偿;驳回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19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天津市峻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强大实业有限公司、天津辰盈凯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凯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宋涌、宋涛、张倩茹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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