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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环罚-2018-03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对料堆扬尘、填埋场和消纳场扬尘、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排放恶臭气体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结合《辽阳市环境保护局大气污染防治法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中的违法情节“物料占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壹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8-22
    决定机关 辽阳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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