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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肇庆市龙昌水泥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22574****563Y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2民终1862号
    案号 (2018)粤1225执1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23
    发布日期 2019-11-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6)粤1202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二、撤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6)粤1202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变更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6)粤1202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肇庆市龙昌水泥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9858441.83元及其利息(暂计至2016年7月7日止的利息2149807.81元;2016年7月8、9日两天的利息以本金29858441.83元、年利率9.0%计算;2016年7月10日起的罚息,以本金29858441.83元、年利率13.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对未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13.5%计算复利)给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四、驳回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0256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207569元,由肇庆市龙昌水泥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封开县庆昌房地产有限公司、封开县盈晖材料贸易有限公司、陈永昌负担207500元,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负担6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11元,由肇庆市龙昌水泥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负担2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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