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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安监罚〔2017〕9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万紫千红印染有限公司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7年12月22日,海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会同长安镇(高新区)安监站工作人员在对浙江万紫千红印染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日常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危险化学品(双氧水、保险粉、冰醋酸),而该公司未按规定在危险化学品(双氧水、保险粉、冰醋酸)的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仟肆佰元(94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16
    决定机关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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