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嘉海综执罚决字〔2022〕第02-00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被处罚单位浙江万紫千红印染有限公司生活垃圾集中投放点处的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桶内,存在将(剩菜剩饭等)易腐垃圾与(塑料盒、塑料袋等)其他垃圾混合投放的情况,被处罚单位为该公司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员工予以劝导并督促改正,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另查明,现已改正违法行为。本局认为,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五)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劝导,并督促改正”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现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2-21
    决定机关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