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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景德镇市荣安电子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丁邦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42419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珠执字第44号2013珠民二初字第98号
    案号 (2015)年珠执字第000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2-09
    发布日期 2015-05-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丁邦炎与被告景德镇市荣安电子陶瓷有限公司应当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景德镇市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欠款848317.19元。本案受理费17045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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