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乾源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710810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602民初5386号 |
案号 | (2018)苏0602执311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0-30 |
发布日期 | 2018-12-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丰光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南通国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977196.72元。 二、被告南通丰光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通国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其中以166634.23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2日起计算;以16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0日起计算;以58666.67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2日起计算;以105493.05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9日起计算;以161638.89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8日起计算;以159881.94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8日起计算;以10159881.94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1日起计算)。 三、对被告南通丰光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应履行的判决义务原告南通国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冒军、周春霞提供的抵押物即天安花园31幢602室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的优先顺位及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江苏广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如皋市万润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通乾源物流有限公司、冒军、周春霞、冒陈、戴广平对被告南通丰光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江苏广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如皋市万润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通乾源物流有限公司、冒军、周春霞、冒陈、戴广平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本判决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南通丰光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南通国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943元、公告费690元,合计88433元,由原告南通国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南通丰光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广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如皋市万润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通乾源物流有限公司、冒军、周春霞、冒陈、戴广平共同负担883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7943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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