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乾源物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殷建平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7108107-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通中商初字第00122号 |
| 案号 | (2015)通中执字第0050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12-24 |
| 发布日期 | 2016-11-03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冒军、周春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南通市华夏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借款800万元; 二、被告南通乾源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南通润正粮油有限公司对冒军、周春霞上述给付义务中的5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南通乾源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南通润正粮油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冒军、被告周春霞追偿; 四、驳回原告南通市华夏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7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均由冒军、周春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78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 (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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