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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维华喷织厂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70825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91民初2035号
    案号 (2021)苏0509执70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7
    发布日期 2022-01-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时代印染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5300万元,截至2017年2月20日利息1114325元,以及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及复利;还款方式为:于2017年4月7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全部欠款本息。二、被告吴江时代印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前支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494400元。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4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2422元,由被告被告吴江时代印染有限公司负担,于2017年4月7日一性次支付予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四、被告苏州时代科技织造有限公司、翁惠春、鲍卫红对被告被告吴江时代印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5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苏州宇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对被告被告吴江时代印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上述债务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江瀛顺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国医药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被告吴江时代印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2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江市维华喷织厂对被告被告吴江时代印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时代科技织造有限公第5页共5页司、苏州宇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吴江瀛顺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国医药业有限公司、吴江市维华喷织厂、翁惠春、鲍卫红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吴江时代印染有限公司追偿。四、如被告被告吴江时代印染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执行,并有权以抵押物被告苏州时代科技织造有限公司名下的倍捻机(规格:310G)49台和整经、浆丝、并轴联合浆丝机(规格:KSH500)1套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本金额度807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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