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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维华喷织厂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70825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9民初12156号
    案号 (2018)苏0509执76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26
    发布日期 2019-04-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维华纺织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700万元,并偿付利息272552.11元及相应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7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9%计算自2016年9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未付正常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9%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应扣除已受偿的263315.99元),以上各项合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吴江市维华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损失148687元;三、被告吴江市国医药业有限公司、吴江市维华喷织厂、张阿虎、寿茶香、张维明、俞雪华对被告吴江市维华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吴江市国医药业有限公司的保证责任以本金400万元及相应欠息、律师费损失范围为限。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61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0616元,由被告吴江市维华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国医药业有限公司、吴江市维华喷织厂、张阿虎、寿茶香、张维明、俞雪华共同负担,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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