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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广利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567****426W
    执行依据文号 华南国仲深裁[2019]D21号
    案号 (2019)粤03执4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30
    发布日期 2019-06-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应收账款回款差额补足款人民币76,696,750.10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560,514.38元,暂计至2018年10月17日,并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10月17日之后的违约金(以人民币76,696,750.1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5%计算,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其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500,000元、保全担保费人民币203,533.9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610,790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足额预缴的人民币610,790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回,第一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610,790元。 本案仲裁员实际开支人民币15,972.50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预缴的人民币15,972.50元,抵作本案仲裁员实际开支,第一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5,972.50元。 (五)第二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第七被申请人、第八被申请人、第九被申请人、第十被申请人、第十一被申请人对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项下的款项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第十二被申请人在最高保证债权额限度内(本金最高额限于人民币40,000,000元)对第(一)项下的款项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十二被申请人对第(二)、第(三)和第(四)项下的款项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第七被申请人、第八被申请人、第九被申请人、第十被申请人、第十一被申请人、第十二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支付完毕,应付款项应支付至资管计划的托管账户(户名:“鹏华资产广兆供应链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户行:宁波银行上海分行,账号:709******)。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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