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乐市地税稽罚〔2017〕2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税务处罚决定书 |
行政处罚内容 | 该纳税人2014-2016年少缴的印花税8,249.89元,房产税16,327.68元和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59,928.3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以罚款42252.95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2-13 |
决定机关 | 四川省乐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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