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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乐市地税稽罚〔2017〕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税务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内容 该纳税人2014-2016年少缴的印花税8,249.89元,房产税16,327.68元和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59,928.3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以罚款42252.95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2-13
    决定机关 四川省乐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