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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平顶山市恒信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40269****790A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403民初1706号
    案号 (2020)豫0403执1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4
    发布日期 2020-04-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平顶山市恒信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22日起按照月利率10.5‰计算至2014年7月22日止,自2013年7月23日起按照月利率10.5‰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平顶山市金源矿业有限公司、刘群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916元,由被告平顶山市恒信通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金源矿业有限公司、刘群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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