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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智久(厦门)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837479-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3民初1596号
    案号 (2021)津0113执20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25
    发布日期 2021-08-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智久机器人无人叉车及系统租赁协议》; 二、被告智久(厦门)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押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日至付清之日按照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智久(厦门)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支付的租金7.8万元并支付利息(以7.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1日至付清之日按照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智久(厦门)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地面修补费用4600元并支付利息(以4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至付清之日按照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被告智久(厦门)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垫付的叉车运输费用6600元并支付利息(以6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7日至付清之日按照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814元、保全费3528元、公告费(凭票据)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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