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通环罚字〔2018〕2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南通港口集团有限公司通州港务分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生产直至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完成,同时对南通港口集团有限公司通州港务分公司处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及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合计处以罚款人民币陆拾肆万元整,对南通港口集团有限公司通州港务分公司负责人蔡欣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7-09 |
决定机关 | 南通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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