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洪地税稽罚[2018]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
行政处罚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的公告》(2014年第16号)的相关规定,对应缴未缴的印花税、城建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处以0.5倍罚款314,855.7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5-03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稽查局 |
法定代表人 | 黄雅矜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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