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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洪地税稽罚[2018]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行政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的公告》(2014年第16号)的相关规定,对应缴未缴的印花税、城建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处以0.5倍罚款314,855.7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5-03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 黄雅矜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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