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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市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0005****82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民终4607号
    案号 (2021)冀0402执7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4
    发布日期 2021-06-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3民初145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靳保国对马靖芳的诉讼请求; 二、撤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3民初145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邯郸市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变更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3民初14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崔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靳保国借款本金2563037元和2015年2月18日之前欠付的利息149143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向靳保国支付自2015年2月19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四、邯郸市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7002元,由靳保国负担18811元,崔建平和邯郸市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8191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80元,由靳保国负担3326元,崔建平和邯郸市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7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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