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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增水行罚〔2021〕2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在中新镇团结变电站工程施工泥浆水直排周边沟渠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于2021年8月6日对你司在中新镇团结变电站工程施工过程中将泥浆水直排周边沟渠,最终流入坑贝水团结村段一事立案调查。经查,你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在中新镇团结变电站工程施工过程中将泥浆水直排周边沟渠,最终流入坑贝水团结村段。以上事实有证据材料:1、现场照片;2、现场检查笔录;3、《询问笔录》;4、《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穗增水责改〔2021〕70号)。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并根据《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于2021年9月3日向你司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水务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增水罚告〔2021〕32号)。经依法告知,截止2021年9月6日你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司作出以下处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07
    决定机关 广州市增城区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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