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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运政罚〔2021〕16334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26日12时0分,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郭巨白洋线沿海中线交叉口对浙BH9065牵引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李岩,车辆所有人是宁波滨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8月26日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对贺孝君的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李岩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运输经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滨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北仑区工商银行兴港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26
    决定机关 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