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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1105****04XW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11民初21676号
    案号 (2020)粤0111执41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7
    发布日期 2020-07-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康在春、张文智与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签订的《餐饮服务协议书》;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返还原告康在春、张文智合同款123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60元,由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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